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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地可以建租赁住房了
8月28日,国土资源部网站披露了一则消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在“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第一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四川成都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说白了,原来那些处于灰色地带的“城中村”和城郊结合部的村集体都可以名正言顺地做起房屋出租生意了。
而这一次的政策,很明显指明了,此类用地不是征地或简单地流入市场,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极大的主导权,无形中也就增加了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在盘活相关土地方面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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