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与香港酒店投资成本差距巨大
国内的海外投资越来越频繁,近到香港、澳门,远到美国、澳洲,中国人的投资已经遍布世界各大国家和地区。对于香港,政策和语言等的类似以及法律法规的健全已成国人投资的重要目的地,本文将对国内和香港的酒店投资成本和政策做简述,以便更多的投资人熟知。
一、酒店经营所涉及法律体系不同
从经营上看,国内酒店业主要依据国内的《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星级评定》等,对饭店业的约束主要是从行业管理条例等进行。而香港则使用的是《旅馆业条例》《床位寓所条例》《酒店房租税》和配套的其他法律约章。就饭店服务业来看,国内还没有明确的关于饭店业或住宿业的标准执行法律条文,也导致了在国内市场中出现了标准住宿业和非标准住宿业,当然,也导致了一些无法评定是否是住宿业的经营场所出现了法律监管的良莠不齐,要么都管,要么都不管的现象尤为突出。
香港的法律制度主要来自英国系,与美国的司法体系有类似之处,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兼顾了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提高了违法者的双向责任成本。当然,香港的住宿业也面临较大的问题,主要来自于近10年内国内大量涌入香港,导致酒店业经营火爆,一些非正规的酒店经营体也不断试法,导致香港大约有上千家非法经营的旅馆,他们为非法滞留香港的外地人提供住宿,由于数量庞大,政府也在不断推动法律的进一步执行。
二、酒店和酒店式公寓完全不同
国内酒店业和酒店公寓的经营所需的要求基本一致,也就造成了公寓、酒店基本混为一家,都可以为住店人提供住宿服务,也导致了一些公寓产品打着长住公寓的旗子做着酒店经营的买卖,不仅给传统酒店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而且还造成了变相偷税漏税的低成本运营的优势。
根据香港《旅馆业条例》349章要求发出的有限旅馆牌照,旅馆是指任何住所,其占用人、东主或租客显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范围内,会向到该处所的人事提供收费的住宿地方,而其出租少于连续28天。特别注意,是连续住宿28天以内。也就是说,香港的法律要求,如果酒店经营方经营的住宿场所需要为消费者提供28天以内的住宿服务,则需要该经营场所持有旅馆牌照,如果提供超过28天的连续入住的场所,则适用于服务式公寓的牌照(Extension Apartment),服务式公寓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低于短租的经营或者需要申请旅馆牌照后才能进行短租的经营业务。
三、酒店物业交易成本不同
首先,香港的居间服务费用一般在3-5%,交易成本较高,当然比美国的交易成本还是低一些(美国交易成本最高达6%),在交易成本中,国内的交易成本主要如下:
如果按照成交总价征收,则卖方要缴纳5.6%的营业税、20%的个税、3%的土地增值税等,合计为成交价的28.6%;
如果按照差额征收,则卖方要缴纳5.6%的营业税、20%的个税、30%-50%的土地增值税等,合计为差额价的55.6%-75.6%。而除了上述费用外,交易还涉及房地产证书工本费等小额税费。
香港的交易成本主要如下:
从价印花税:除非豁免或另有规定,任何于2013年2月23日或以后签立,以购买住宅或非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均须以第一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第一标准税率亦适用于在该日或以后所签立的售卖转易契(除非相关的买卖协议于2013年2月23日之前已签立)。然而,第1标准税率不适用于在签立购买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时,买方或承让方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他为房屋委员会的租户或认可住客,透过「租者置其屋计划」取得该住宅物业),及没有在香港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在此情况下,较低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第2标准)将适用。
买家印花税:「买家印花税」是按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以较高者为准),以 15 % 的税率计算 。就印花税而言,【住宅物业】及【非住宅物业】的分类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实际用途或给予物业的标签或描述而定。除非有问题件(例如政府租契或占用许可证等)证明该物业不可做住宅用途,否则,所有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作为买家购入物业所签立的文书均须缴纳【买家印花税】
综合而言,国内的交易成本约占标的物价格的28.6%或者56-75%(不含买家应付税约3-6%)。而香港的交易成本主要占标的物价格的8.5%(最高)和其他小税种(不含买家应付税约15%)。另外,国内的交易成本提倡持有时间越长,增值越大,缴税越多,缴税的比例与增值的比例有很大关系。而香港更注重物业持有人对物业的持有时间长短,以上所指的税率将会随着时间持有的增长而降低税率,这一点与美国的商业物业交易法律类似。究其原因是为减少投机行为造成的交易频繁,增加投机者的投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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